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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澄清:生命在对决中升华
2007年11月6日10:19 来源:中国行业信息网-人物频道 共有评论: 所属类别:人物
   
 
深圳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澄清
 
    让律师使命在达摩克里斯法律之剑律动着耀眼的光芒。
——题记

    作为特殊职业群体,律师在社会政治、民主法制、经济建设发展进程中发挥着推动器和润滑剂的作用。精英律师以其长袖善舞的职业姿态信步社会舞台,为人们所困惑的物质和精神这对矛盾体里打开一条绿色通道,构建了社会的和谐发展。法律代表正义,律师的天职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才智、良知和心血捍卫法律的正确实施。刘澄清即是这样一位律师,但与众多律师不同的是,他是经得起“质证”的学者律师。在深圳4300多名律师方阵中,有身经百战的资深律师、也有锋芒毕露的“后生”。作为一名独立执业律师,既有娴熟的外语表达能力、又具有深厚的法学涵养和丰富的实战经验的实不为多见。或许可以这样说,刘澄清是深圳律师界一扇“窗口”,以这扇“窗口”,我们可以领略一代共和国律师的光荣与梦想。

上篇  中英法学交流使者

    中原河南地区孕育了中国最早的文明,塑造了中国传统文化的黄金时代,也承载了中华民族众多的劫难与创痛。“中原第一县”——河南巩义,尧、舜、禹举行禅让大典等重大历史事件即发生在这里。这方热土养育了“天下贤”程本、纵横家苏秦、诗圣杜甫等标柄千古的先哲名贤。
    公元1955年,河南巩义县城一户普通工人家庭充满喜气,这家主人又迎来一个叫刘澄清的新生命。时间飞快,她将襁褓中的刘澄清带进了天真活泼的童年。在“三反五反”、三年自然灾害的风雨飘摇社会时期,不识愁滋味的刘澄清却比同龄人幸运多了。离家不远的图书馆藏书和路边摆卖的各类小人书,是刘澄清少年在贫瘠年月里“填饱”肚子最好的“精神食粮。”天资聪颖又勤奋好学,从小学到中学,学校黑板报都是由他包揽编写绘作。书籍伴随着刘澄清成长,书籍给刘澄清带来力量。这让刘澄清深得同学们和老师的喜爱。
    1972年,17岁的刘澄清已是一个俊朗帅气的男子汉了。怀着“一人当兵全家光荣”的信念应征入伍,他成为一名光荣的革命战士。或许是运气好,也或许是缘于有一些英语基础,半年后刘澄清被招入武汉军区外语训练大队(这是一支特殊部队的后备力量,该部队主要是搜集美国有关方面的军事情报)。
    在外语训练大队的得天独厚的三个寒来暑往的日子里,刘澄清铆足了劲,下足了苦功,打下了听、说、写、读、译英语的坚实基础。梅花香自苦寒来,回想起那段经历,刘澄清常说:一生受益不尽。
    1977年,我国恢复高考制度。刘澄清所在的部队分有五名理科报考名额,刘澄清又跃跃欲试,几经拼搏,被武汉大学录取,但阴差阳错的却进了外语系。原来,武汉大学曾给武汉军区一个外文系报考名额,但考试下来后全武汉军区文科考生竟无一人考上该外文系,这让武汉军区心有不甘,于是象过筛子一样又将武汉军区全体考生档案过了一遍,结果意外发现刘澄清已在部队学过三年外语,且已考过当年录取线和通过了政审,就立即将刘澄清推荐给武汉大学,武汉大学外文系经严格面试,当即决定录取,结果参加和通过了理科考试的刘澄清却进到了武汉大学的外文系,使其人生曲线继续在人文科学上画了下去。
    就这样,刘澄清以“无意插柳柳成荫”的运气,于泱泱武汉军区脱颖而出。当东方的朝阳将第一缕晨光洒向珞珈山,承载着100多年历史和文明的武汉大学迎来了中国恢复高考第一批时代骄子——刘澄清们怀着兴奋与惊喜感受这所学术殿堂的魅力。
    经那“今后定比西湖强”的东湖水滋润近4个春秋,刘澄清以优异成绩提前毕业。毕业前刘澄清认为,英语更多的是一种语言工具,要术有专攻最好还是多学一门实用课程。或许是目睹了这个时代太多政治变动的缘故,刘澄清对动荡不安的“人治”社会进行了观察与思考。理性告诉他,文明社会必将是由“人治”走向“法治”。基于这样考虑,他决定以法律作为自己人生的新坐标。
    又一次,刘澄清越过几百名考生,考入武大法律系。先后又面壁七年,通读了大量中西法学典籍,分别戴上了法学硕士、国际私法学博士的帽子,为日后献身法制事业打下坚实的理论功底。
    1984年,邓公首次视察深圳经济特区。深圳这一边陲小镇忽如一夜春风来,充满勃勃生机。其时,武汉大学法学院李双元教授应邀到深圳参加“沿海经济立法工作会议。”会议期间,深圳市司法局领导向李教授提出要求“是否可以派几个研究生过来支援深圳的建设?”会议结束后,李双元教授将信息带回武汉大学。原本“内定”留校任教的刘澄清,获知消息即要求到深圳工作。几经周折,校方见他是“人在曹营心在汉”,无奈只好同意放人。
    1985年,刘澄清千里单骑进入深圳市司法局。在公证和律师管理处工作,为当时深圳司法系统唯一法学硕士。那时,深圳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四家专业性律师事务所,即深圳市律师事务所(主办刑、民事法律事务)、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负责涉外经济法律事务)、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负责国内经济贸易法律事务)、市金融房地产律师事务所(负责银行、房地产法律事务)。很快地,刘澄清以其专业和语言优势,擎起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的大旗,多次参与那个时期颇有影响的一些涉外合同谈判和涉外案件的处理,并多次进行涉外活动中的现场翻译。
    气势磅礴的改革开放,使得中国社会各项建设事业方兴未艾。各类专业人才尤其是高素质司法人才更见匮乏。1989年,国家司法部启动一项名为“国际司法人才培养与交流”的发展规划。“软件”“天生丽质”,“硬件”有四年律师工作经验的刘澄清被“相中”,又经三轮自下而上的考试,最终以交流律师身份被派往英国伦敦大学和全英第二大律师事务所(Linklaters&paines)进行学习研究和访问交流。
    在英伦,刘澄清对英国商法、公司法和西方律师制度的许多前沿性问题有了更全面、更系统、更深刻的了解和认识。1991年,刘澄清学成归来,被调入深圳市中级法院,先后任命为深圳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秘书、法律研究室副主任等职。
    高度决定影响力。对精英律师而言,这个论断显得尤为贴切。一个有相当影响力的律师,其“高度”应具有双层含义;其一,必须具备全面的知识修养和丰富的法律专业素养;其二,必须把个人的命运融入法制国家的命运,在思想上和实践中为国家的法制健全和完善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刘澄清学以致用,积厚薄发,先后发表了《中国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践》、《外商投资深圳法律实务》、《担保法律实务》、《公司并购法律实务》、《企业并购案件律师办案指南》等著述和“为外资贷款担保简论”、“外贸代理制法律异议”、“由案例看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程序问题”等多篇优秀论文。他的法学思想是从实践中来又到实践中去,对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化发展做出了可贵的探索。以一专多能见长的刘澄清,其以木秀于林的英文表达能力斩露头角,在深圳市多次重大涉外司法交流活动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桥梁作用。

下篇  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实践

    1994年初,刘澄清放弃“官禄”“下海”,由职业法官转回独立执业律师。在本文之前或之后,刘澄清代理或正在代理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诉讼、非诉讼及仲裁案件笔者未做统记。但捻来几例,读者可以从一个侧面领略精英律师的职业风采。
    ——这是一宗道地的国际仲裁案。地点:瑞典斯德哥尔摩,当事人:日本三井与中国某纺织品总公司,仲裁员:一名瑞典律师、一名英国律师、一名中国法官。
    事情源于1985年,当时涤纶风行全国,一港商向日本三井购买了涤纶生产的设备与相关技术服务和配件并因此同时与三井签订了贷款协议,向三井借款完成上述购买。之后该港商与海南一开发建设总公司签订一合作合同,约定共同成立合作企业涤纶厂并由该港商出资引进生产设备,但设备款由涤纶厂负责偿还。涤纶厂投产后未几,交由某纺织品总公司承包经营,承包费不是交给涤纶厂,而是以外汇直接支付给三井公司以偿还涤纶厂欠三井公司的钱。为此某纺织品总公司分别与涤纶厂签订了承包合同,并同该港商、涤纶厂的中方合作者一起和三井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还款协议规定,从日本进口生产设备的货款,由某纺织品总公司从承包合作企业的经营收益中直接支付日本三井公司。协议履行过程中,某纺织品总公司在直接偿还了三井七期款项后,因生产情况发生变化而无力继续偿还。
    1999年3月,三井公司(下称日方)即依还款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斯德歌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纺织品总公司(下称中方)偿还全部欠款与利息和罚息。
    此案中方的被动是显易而见的,且不论案情如何,仅就日方不惜重金聘请了英国排名第一的律师事务所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和中国某律师出庭,而中国某律师仅出庭就中国法律作证一事的律师费就是中方律师的两倍多来看,日方志在必夺就可见一斑。而中方一方面是资金极为匮乏,另一方面则是历年历任不同做法不同说法的授人于柄。尽管如此,中方还是决定应战。为此特地聘请了刘澄清、韩传华两律师。
    虽然难度大而费用低,刘澄清与韩传华两律师还是义不容辞,认真准备,在短时间内梳理完十多年的档案,决定了应战对策,完成了开庭前的全部工作。
    这个案子,历史跨度大:从1985年到1999年;期间变化多:先是港商向日方贷款,购买设备,港商之后又与他人合作,将设备款转由合作企业承担,合作企业又被承包,承包人向合作企业上缴费用又演变成承包人直接向日方偿债;发生协议众多:仅主要的就有设备购买协议、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合作企业合同、合作企业章程、承包经营协议、还债协议书等;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牵涉有借贷关系、技术服务关系、设备购买关系、成立合作企业关系、担保关系、承包经营关系、代为偿债关系和企业财产所有权关系等,且相互交织,互相牵连。
    正确处理处理一个案子时,既不能孤立地头痛医痛,脚痛医脚,从而失之片面,也不能一锅煮,把所有关系都搅进来,让自己迷失方向,而应理顺关系,分清主次,抽丝剥茧,条分缕晰,找好突破口,充分利用。
    这个案子因还款而起,但第一中方既未向日方贷款,又未收取日方设备,不是原始债务人;第二设备从为为中方所有过;第三债务人并非中方一家,在这些背景下,中方是否有法律责任将悬于还款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还款协议书有效,则中方定败无疑,还款协议书无效,则中方还有生机。
    好在还款协议书规定适用中国法律,而刘澄清和他的战友经认真分析后认为,还款协议书应无效,因为中国是个外汇管制的国家,尤其在过去,对于外债的承担与偿还,有着明确规定与要求。三资企业的外债不需经国家批准,在外汇局登记即可,但国有企业的外债承担与偿还必须经国家批准同意,批准同意的机关不是任何机关而是特定的即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是强制性的而非任意性的。本案中的中方是国有企业,其承担还款责任的还款协议书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同意,因而应是无效的。
    2000年5月,刘澄清等三人远赴瑞典开庭,全程代理仲裁事项。
    五月的北欧,依然寒气袭人。但代理中方的刘澄清们,精神抖擞,准时出现在仲裁庭上。庭讯进行了两天,在这个不见硝烟的战场上,刘澄清和他的战友们与日方代理律师唇枪舌剑,寸土必争,交锋极为激烈。而刘澄清的娴熟的英语发言也给仲裁庭和英国同行亦是对手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仲裁庭在听取双方代理人的PK后,内部意见显然有绝然不同的分歧。最后以三分之二多数意见裁定:支持日方请求。
    但刘澄清们并未气馁,他们先后请教了我国著名国际私法泰斗韩德培先生,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专家,然后以裁定与我国的“公共政策相抵触”为依据向法院要求不予承认与不予执行该裁决。他们的要求得到两级法院的认可继而上报最高法院,使得该裁决至今尚未执行。
    ——消费者屡被侵权在我国已成痼疾。一般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在当今因大面积展开而已令人耳熟能详,但高消费维权却鲜有所闻。发生在刘澄清身上的长安球会章程案,掀开了这方面朦胧的面纱。
    1997年,刘澄清在长安球会交纳了37万元成为球会会员,当时球会会章极不明确具体。刘澄清作为缺席会员长期未去消费,也不知球会有多大变化。2003年当刘澄清继续申请缺席会员时,却被告知不可,因球会会章规定缺席两年后至少中间应间隔一年方可再申请。有此规定刘澄清却不知,不禁愕然。旋即托人向球会索要了一本会章,仔细翻看之下,更惑。从形式上看,这是一本印刷颇为精美的会章,内中洋洋洒洒23条,中英文对照,似乎挺有来头,但研究一下内容,通篇充满了球会“拥有全权及自主地决定或解决所有与本俱乐部有关的事情,包括修改或取消本会章内的规条或其任何部分。”球会“对任何赔偿额作出的决定将为最终决定。”等,多处规定不仅无公平、公正可言,而且公然违反现有的中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显属霸王条款。
    再深入了解一下,刘澄清又知球会自1997年以来,数次调整会员会费,已从每月200元上涨至每月700元;会籍转让费也由原来的10%变为40%;而会员的发展更是蔚为壮观,有普通会籍、太子会籍、千禧会籍等各种名目至少1800余名会员,而这些变动,依现在会章的规定,均都是球会的当然权利。
    看来,问题的根源在于会章。会章成立,则上述变化均无可厚非;会章不成立,则球会无权为所欲为。
    中国法律界的一条铁律是,任何违法的行为都是无效的行为。会章中有违法条款,当然也不能超出这个铁律之外。要推翻球会现有的一些不公平做法,就必须先从球会的会章入手。
    刘澄清将自己的想法与其他三个会员一交流,不谋而合形成一致意见。于是就产生了四宗状告长安球会的案子。状告的诉求均一样,即要求认定长安球会会章中的一些违法条款无效。这就不仅是单为自己维权,同时还为球会全体会员维权。
    案件的审理在不徐不疾中进行。球会先是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球会与会员的合同中规定本合同可适用香港法律,因而本案应受香港法院管辖而不应在中国大陆法院审理。这个异议自然被驳回,那就上诉,再驳回。如此,时间过去了八个月。
    接下来,球会提出高尔夫特殊论。认为源自西方的高尔夫在中国没有相应法律规定,是法外之物,不受中国法律约束而应适用国际惯例。
    什么是高尔夫的国际惯例呢?球会举出了珠三角的七、八个球会的会章规定作为佐证。
    对此,刘澄清认为,首先,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第八条的规定,在中国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国法而不是国际惯例,;其次,所谓国际惯例当然是国际上一些公认的准则,而不是珠三角一些会所的规定;最后,包括长安会所在内的一些珠三角会所的规定,如果说是泊来品,也都是些极为功利的做法的结果,即把境外一些会所会章中对会员不利的条款变本加厉地抄来,而把对会员有利的条款尽情删去,形成了中国早期的对会所一边倒的所谓惯例。也就是说,外面的一个东西经过中国商人的手,便是抄,也抄得个极尽损人利己之能事。
    刘澄清举例说,欧美许多球会规定,会员入会费或押金一定时期后如20年或30年后可以退还,如Westwood Golf Club,Founders Golf Club,Talamore Golf Resort & Mid South Club等,而中国没有一家有此规定;欧美许多球会明文规定了球会发展会员的限额,18洞的球会会员限定为325名、375名、450名等,如True North Golf Club,Westwood Golf Club,Laurel Springs Golf Club, Founders Golf Club, Talamore Golf Resort&Mid South Club等,而中国则全无限制,长安球会更是全力无止境地发展会员;欧美许多球会规定会员入会后可以退会,如Hollow Creek Golf Club, True North Golf Club,  Country Club of Boyne, Keswick Club, Founders Golf Club, Talamore Golf Resort&Mid South Club等,而中国球会也全无会员可以退会的规定。如此两相对照,还要强调说长安球会的做法就是国际惯例,岂非明摆着欺负人不懂?
    双方争议的另一个焦点是,球会规定了缺席会员,即会员可以申请一定时间内不打球,缺席期间可以不交月费,但缺席时间限定两年内,两年后必须至少有一年的间隔后方可再申请缺席会员。刘澄清认为,规定缺席会员是正确的,但不能加条件进行限制。因为成为球会会员只是取得了一个消费资格,并不等于会员必须消费,消费不消费是会员的权力。会员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有权选择消费或接受服务,以及不消费或不接受服务。对缺席会员加上限制,实质上是强制消费与强制提供服务,是明显违法的。球会则认为,会员交月费理所当然,消费也罢,不消费也罢,都必须交。而缺席会员的规定就是对会员网开一面,特别照顾,更是有功无过。
    此案一审的判决认可了刘澄清等人起诉的大部分意见,但也驳回了一些意见。结果是,双方都提起了上诉。
    二审基本维持一审判决。对此,刘澄清认为,虽然结果不尽人意,但显然遏制了高消费场所利用我国法律空隙为所欲为的势头,而此类事情在我国尚需一个过程才能解决,很难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
    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实践。刘澄清律师在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发出了强有力的声音!     
    一个富有社会公信力的律师,他不仅要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更应关注呵护社会弱势群体,刘澄清更是乐此不疲。
    ——上世纪90年代初,一美籍华人看好国内医疗市场。即在深圳投资200万注册开办一家眼科门诊部,请来香港专业人士全权管理。而其却常年远在美国,遥控远多于亲躬。结果经营差强人意,收入更是廖廖。
    为了改善这种状态,尽早收回投资,1995年该美籍华人聘请了来自四川医学院的王医生,试用磨合一段时间后,鉴于王医生出色工作能力,老板将她提升为总经理,主持门诊部经营管理工作。
    履新于始,老板即对王医生许诺:好好干,把我投资收回后,门诊部你有50%的股份,为此两人还专门签定了一份书面协议,做了公证。这些让王医生工作更加拼命,第一年就给老板赚回了60万元。第二年因医疗市场整顿变化等原因,这一年经营业绩不及第一年。某天,老板突然派来另一拨人,对门诊部实施强行接管,赶走了王医生。老板之“所为”犹如狂风暴雨之前天边的那朵云,使原本十分融洽的劳资关系顷刻之间被吹得无影无踪。
    王医生认为,老板做法有悖情理。遂拒绝交出有关证照、印章等资料,几经威吓问题仍得不到解决。新接管人就以老板个人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医生向公司交付有关证执照、印章和60万元,证据则是王医生与老板个人所签的协议。
    一审接案后认为原告由个人起诉主体不对,应是公司起诉才对。于是新接管人又撤诉,再以公司名义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以承包因由完全支持了诉讼请求。王医生不服提起上诉,并经人介绍聘请了刘澄清为代理人。刘澄清对案情认真研究后认为,本案要害不是主体是否正确(一审时王医生的代理人坚持认为原告主体错误),而是证据支持什么主体的诉求。本案证据只有一纸协议,而该协议是王和老板的个人协议,解决的也主要是公司股权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变为五五分享的问题,内中所谈的经营收益是以收回投资的方式交老板而不是给公司,亦即是老板的利润分成而不是公司应得数。公司要回有关证执照、印章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因为它可以证明,但是60万的诉求以该纸协议为证据,不能支持它的诉求,因为风马牛不相及,不能支持就等于没有证据,按照民事证据要求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它的60万诉求因无证据支持应予驳回。
    但二审的判决颇为滑稽。它在理由上推翻了一审判决,却在结果上与一审同出一辙。
    两审判决如斯,王医生只能继续申诉。
    申诉因有生效判决的执行问题法院要求需有财产做担保方可立案,而此时的王医生是没有财产可做担保的。刘澄清就拿出自己的存折做保,及时启动了申诉程序。
    申诉的道路虽不轻松,但最终审判委员会一锤定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于是案子又从一审开始,判决采纳了刘澄清的意见。这次轮到对方不服,再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现已过去近十年,经历过飓风的王医生也事业有成,创办发展了一家颇负盛名的大型医疗集团。从当事人角度说,其事业由量变到质变,实现了跨越性发展。这中间,刘澄清的仗义对她事业的发展影响无疑是深远的。
    “给我一次机会,还你一个奇迹”这就是刘澄清的力量!
    当然,谈起这件事,刘澄清还是很有感慨地说,该案的处理并不涉及十分高深的法律问题,却历时几载,反复五道,令人着实唏嘘。
    如果说,法制有如扩展蓝天似的巨伞,那么律师则是高擎伞柄的守护者,人类是伞下欣赏阳光,享受氧气的群体。但律师仅仅举着法制的宝典是远远不够的,他还要举着道德的利剑,以法律维护公平,以道德诠释法律,只有做法律与道德的坚守者,人类的掌声才会经久不息。
    律师工作是综合性艺术,掌握这门艺术要有技巧。讲究技巧,不应是为了对付“对手”,不是要藏拙而是为了增强素质,提高技能,为了纯熟地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技巧靠两个轮子:事实与法律,怎么样准确揭露真相及其实质,如何正确地说明法律是技巧研究的主要目标,不如此将不能前行,一桩诉讼的胜利,决不仅仅属于律师个人,这首先是法律战胜谬误,不义和贪婪的胜利。
    前些年,一潮洲籍商贩在深圳经营一口鱼档,生意还算不错。其时有一湖北青年(下称R)到深圳找工作没着落,又累又饿晕到在这家鱼档前,这鱼档老板(下称东家)看其长得眉清目秀就收留其在他的鱼档帮助打理活计。相处半载后,东家认为R干活勤快头脑机灵,就有意将小女儿许配予他,遂将R当成未来女婿来看待。R需要钱只要张口借,东家一定有求必应,这样R先后向东家借用了三万多块钱。后来R悄悄找了一份更好的工作就欲离去。东家自无阻挡理由,但也不能鸡飞蛋打,就要求R归还借款。 R无钱还也不愿写借据。东家无奈,就自己找来一张小纸块写明借钱情况,由R签字认可。后来R一直未还钱,东家即以该“字据”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R归还3万多块钱。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诉诉讼规则,,东家在一审程序中申明了案情经过。
    R辩称:我没有借过他一分钱,这个“字据”是他伪造的。我平时喜欢练字,无事就在本子上练习签自己的名字,原告利用我在他家居住期间把我练习签名的纸片收起,自己在上面写上内容,其目的是因招婚不成转而要讹我一笔钱。
    围绕着“字据”真伪,原、被告双方几经驳“火”,之后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子再起波澜。法庭上当事人再度驳“火”,各自反复重申已方理由,上诉人情绪甚至极为激动,几番潮汕话讲着讲着就要当庭动手。
    这个案子说复杂即复杂,因为双方说得似乎都有理又都有漏洞,说简单即简单,因为全案只有一份证据即这张借据,解决了这张借据的真伪,全案就会迎刃而解。案子标的实在不大,但事实却扑朔迷离。这张“字据”生成背后的真相是什么?而纯粹弄清事实还不行,在法庭上更重要的是证明事实,也就是法律事实如何?事实不等于法律事实。事实即便确实如此,倘若不能向法庭证明如此,也不会获法庭认可。这就需要律师的专业知识与技巧。律师席上,刘澄清作为上诉人代理人眉头紧皱。他盯着油腻而破烂的“字据”反复揣摩,忽然灵感一闪:这“字据”虽然已揉得面目皆非,但细心辨认,还是可以发现其三面切线都是平滑垂直,只有一边呈锯齿不规则形态。这说明该“字据”是从一定大小的笔记本上撕下来的。联想到R曾在回答法官询问时说过,他是用32开日记本练的签字,而这张“字据”却应是从64开的本子上撕下来。证据的突破点就在这儿。正巧刘澄清的手头就有一本32开的日记本,遂即向R发问:“你能肯定你用来练签字的就是象这样大小的32开的日记本而不是比这种更大或更小的日记本?”在得到R肯定的回答后,刘澄清又再问:“请你认真地回想一下,你需要为你的回答承担法律责任。”R继续坚持了原回答。
    刘澄清当即展开火力反击:“审判长,我认为本案的难点就在于对作为证据的这张字据的来由的认定。现在围绕着来由有两个不同的解释,听起来也都有道理。如果证明一种解释是撒谎,而另一解释不能证明是撒谎,那就应该认可没有被证明是撒谎的那个解释。现在,我可以证明被上诉人是在撒谎。请注意看这张字据。这张‘字据’三条边线都整齐平滑如刀切,只有一边呈不规则的锯裂形态,这说明该“字据”确实是从日记本上撕下来的。因其三边固定,该纸张的大小也已固定而不可能是任意大小。再看这张纸片,它应是64开而不是32开。被上诉人一直解释说是从其32开的日记本上撕下来而该字据不是,说明被上诉人是在撒谎。如果对该纸片的大小不是64开有异议,可以提交司法鉴定。后经司法鉴定,验证了刘澄清的推断。案子的结论也就水到渠成。
    法庭是正义与邪恶博击的地方,也是硝烟弥漫,刀光剑影的战场,更是勇士闪耀光华的舞台。人们常说,事实胜于雄辩,刘澄清以其还原事实的机辩,又一次印证这恒古不变的真理。

    并非尾声

    作为深圳律师界“拓荒者”之一,刘澄清见证了二十多年来深圳法制建设从无到有,从有到全的过程。由于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借鉴,想起那段拓荒岁月,刘澄清感慨万端:“那时真是摸着石头过河,唯有认真学习而已。”刘澄清在其所擅长的经济法、公司法领域,曾为深圳平盐铁路、盐田港三期工程、广东大亚湾核岛工程、长城证券、南方证券等等众多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也为我国律师事业发展,探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
    法庭之外的刘澄清喜欢寄情于高球的清山绿间。他每一次挥杆发球都力争做最到完美,这种追求完美、不达目的不罢休的运动精神惯穿于他律师职业生涯全过程。行政诉讼案件对一般律师来说是“老虎屁股摸不得”。但刘澄清在上世纪80年代,就敢于向市政府“叫板”, 代理当事人不服深圳市政府收回一所企业自建的幼儿园的决定而在法院起诉并最终使市政府收回了决定。打出了一个飘亮的飞旋球。在绿茵斜阳间,给世人留下一个无畏无惧的剪影。
    饱喝英伦墨水的刘澄清,自内而外散发出绅士气质。言谈举止间流露出一个学者型律师的深厚学养。一名优秀律师首先应是一个语言大师,这点在刘澄清身上得到充分展现。纵横家苏秦的逻辑辩才和诗圣杜甫的文学才情,刘澄清在他的言谈与著述中都有着很好传承和发扬。他说:“律师是法律的诠释者,是人性和法律的桥梁。人类社会正在法与非法、罪与非罪、义与不义的较量中,认识到只有坚持法制,才能抑恶扬善,激浊扬清。”
    刘澄清习惯喝好茶。他说,茶叶能在温差的作用下敛尽甘苦、散尽清香——这即是刘澄清律师的人生意境。
 
编辑/记者:尹 宏    蔡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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